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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發布 | 新《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2022-04-26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財農〔2022〕25號   2022年4月1日 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于重點動物疫病國家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建立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種類動態調整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適時開展評估并作出調整。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政策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五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財政部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農村部分配及下達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農業農村部負責動物防疫的行業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動物防疫方面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以及資金使用監督。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資金和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做好本地區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六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強制免疫補助。主要用于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凈化、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等方面。允許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后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采購,財政直補;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采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二)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主要用于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和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分別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銷毀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的所有者。

(三)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于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四)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動物防疫的其他重點工作。涉及重大事項調整或突發動物疫情防控,經國務院或有關部門批準后,補助經費可用于相應防疫工作支出。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七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測算分配,并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資金監督管理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數據因素,包括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等情況。

(二)政策任務因素,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A資源、政策任務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具體確定,并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農業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的相關試點或據實結算的任務,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可根據需要采取定額測算分配方式。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家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范圍、畜禽飼養量和各省申請文件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實施指導性意見,細化管理要求。

第九條 財政部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將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財政部應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結果在資金預算下達文件印發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省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需求數量及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強制免疫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動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 強制撲殺補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根據撲殺畜禽實際數量、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實際重量,按補助標準據實結算。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底期間的強制撲殺、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實施情況,以及各級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情況,作為強制撲殺、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補助經費測算依據。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清單主要包括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支持方向、具體任務指標等,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約束性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項目內調劑使用資金,但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清單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省級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下發的工作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動物防疫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納入直達資金管理范圍的,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年度工作任務清單或區域績效目標,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監管,根據財政部計劃安排開展監督和績效評價,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同時跟蹤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并督促落實。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等。農業農村部門是指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財農〔2022〕25號   2022年4月1日 發布)

——強制免疫補助。為指導性任務。根據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測算,其中強制免疫補助標準和地區補助系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某類畜禽飼養量×單個畜禽免疫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

——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為約束性任務。根據強制撲殺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的實際重量、單種動物產品和物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測算,其中撲殺和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強制撲殺某類畜禽數量×單個畜禽撲殺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銷毀某種動物產品重量×單種產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銷毀某種相關物品重量×單種物品銷毀補助標準×地區補助系數。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為指導性任務。根據基礎資源(5%)、政策任務(95%)因素測算,其中基礎資源因素包括生豬養殖量等,政策任務因素包括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量、專業無害化處理場集中處理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規?!粒ɑA資源因素×5%+政策任務因素×95%)

注:除強制撲殺和銷毀補助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原則上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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